申请人甲因与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第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乙)、贵州省铜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丙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。甲申请再审称:一、原审判决认定乙已付款474047···
QQ:
邮箱:28890346#qq.com